《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八个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前七个条件作了具体详尽的说明,下面我们对照《办法》的八个条件,在《指引》的基础上对一些容易产生异议或不太容易把握的地方作探讨性提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延伸解读(二)
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对于一个物理产品的生产,一般来说会用到诸多技术,是众多技术集成的一个实物体,服务也有类似的一面。
无论产品处在何种成熟阶段,在众多技术中总有一样或若干项技术在其中发挥核心支撑作用,这个条件要求对产品或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领域》)规定的范围,如若不在其中,即便使用这个技术生产的产品很先进,其企业也不应被认定为高企。
《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提出了概念更加宽泛的要求,延伸到了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等经营活动中。
所以,对于企业主要产品或者服务来说,其中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这个条件就显得十分重要。
不然,围绕高企认定的其它一些条件或指标要求就无从谈起,因为这些条件或指标要求都是企业相应活动在符合《领域》规定范围的前提下考察、评价的对象。
二、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当年”这二个字,在《指引》“三、认定条件(一)年限”中明确“当年”是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年份的前一年,并非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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