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与我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向我公司提供无 偿借款服务,请问该自然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称境内)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 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 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 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 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 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 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借款合 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综上,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无偿借款服务,无需视同销售,不需要 缴纳增值税;自然人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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