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也就是说,从2019年1月1日起,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但,上述计税方式及相应免税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适用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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