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4号,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发布。
之前税务总局起草了《公告》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经济观察网了解,征求意见期间,截至12月26日征求意见结束,累计有937人通过税务总局官网,提出各类有效意见998条,其中直接与年度汇算相关的意见897条,共涉及办理方式、法律责任、退补税、汇算内容、汇算服务、办理时间等六个方面。
税务部门经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除建议取消扣缴单位为员工代办年度汇算规定、调整税法已明确的法定汇算期限等意见外,共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699条,占与年度汇算相关意见的78%。
其中,能够在《公告》中吸收采纳的尽量修改《公告》内容,无需修改《公告》内容的将通过优化系统操作和后续服务措施予以体现。
此外,还有101条提高“起征点”等涉及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调整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税务总局表示,征集意见中涉及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方式的最多,共453条,但各方的意见分歧较大。
企服快车面,部分扣缴单位或财务人员对集中代办年度汇算的工作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存有顾虑,担心增加单位财务人员负担,一旦申报错误会面临如何与纳税人划分责任的问题;
另企服快车面,有部分公众认为,个人没办过年度汇算也不熟悉相关操作,很难独立完成年度汇算,由扣缴义务人代办比较贴近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
此外,还有少数意见认为,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应当是双向选择,并希望进一步细化扣缴单位代办的操作方法、提供代办汇算的软件和强大的功能;也有个别意见建议对扣缴义务人代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对此税务部门考虑:企服快车面,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新生事物,绝大多数个人财税知识欠缺,办税能力较弱,需要有多种举措帮助个人逐步适应并顺利完成汇算。
而扣缴单位更了解个人的主要收入和纳税情况,也配有财务人员,更容易根据单位情况组织培训辅导,由其为本单位员工代办年度汇算,可较好地发挥源泉扣缴的传统优势,有助于逐步培育纳税人的税收习惯和意识,也有利于发挥社会整体效益。
因此,综合各方意见,为切实方便纳税人,《公告》保留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的制度安排。
另企服快车面,也充分理解扣缴单位和财务人员的担忧和顾虑,在《公告》中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尽量减轻扣缴单位的负担。
如,针对部分纳税人收入来源复杂、扣除较多的情况,为避免扣缴单位录入错误,扣缴单位也可以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再如,为清晰界定扣缴单位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对其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细化了扣缴单位代办的操作流程,明确需要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进行书面确认并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单位应在法定汇算期结束前(即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
这样时间节点清晰、各方任务明确,责任自然也好划分。
此外,为有效弥补扣缴义务人因办理员工个税事项所发生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等支出,虽然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就有部分意见提出信息化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再像过去那么麻烦,是否还需要支付扣缴手续费或者支付比例可否降低,但考虑到此次税改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年度汇算制度的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保留了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税款付给2%手续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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