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出口货物,除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时,不需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统称纸质报关单)。
出口日期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包括出口退(免)税申报、免税申报、免税核销、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等原规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业务。
二、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在填写相应申报表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企业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税务机关将企业申报数据与对应海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审批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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