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新购置的办公用房,已经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已经缴纳了房产税,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上述政策,土地使用税不以是否办理了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必要条件,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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