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个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企业,贷款合同是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合同规定是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像这种有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是等到2015年6月到期再计算全年利息收入?还是2014年先确定半年的利息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合同确定付息日为2015年6月贷款到期日的,2014年度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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