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提示:清算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补缴税款的本金?
自从《行政强制法》生效后,这个问题就是困扰征纳双方的一个难题。
因为设立税收滞纳金的《税收征管法》并无规定,在征收实践中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计算滞纳金是无限期加收的,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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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理由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而税款的滞纳金属于滞纳金的一种,当然也要受到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因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不论滞纳多长时间,滞纳金最多只能达到本金的1倍,是有“封顶”的。
这种观点理所当然受到很多人,特别是因为滞纳日期漫长(长期欠税或者被税务机关发现多年前的应补税款事项的),征管系统自动计算的滞纳金超出本金的纳税人欢迎。
然而在御风君看来,《行政强制法》第45条对税收滞纳金的适用要受到很大限制,绝不是无条件的“不得超过本金”。
一项法律规则,应当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三部分组成,“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指的是后果,但是这个结论只有在满足特定的假定条件徐汇区记账公司时才有效。
《行政强制法》第45条的全文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可见,“不得超过本金”的税款滞纳金的前提条件,是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而税款滞纳金除了这种情形以外,还包括纳税人因为过错,包括故意(如偷税、骗税)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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