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后,税前扣除如何确定摊销额?如果利用该项无形资产进行研发,摊销支出能否加计扣除,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计税依据?
案例:某企业2018年1月购入一项非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该专利技术购入价为300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按10年进行摊销(预计残值为0元)。
由于技术进步,2019年12月31日企业对该非专利技术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后,该项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160万元(300-300÷10×2-80)。
2020年1月,企业将该非专利技术专用于某项自主研发项目,该研发项目活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研发活动到2020年12月结束,但项目研发失败。
2020年度非专利技术会计摊销支出为20万元〔180÷(10-2)〕,税收上确认的研发费用中的非专利技术的摊销支出是20万元,还是30万元?非专利技术摊销支出能否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摊销支出依据是20万元,还是30万元?
分析
一、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因此,计提减值准备的非专利技术用于研发项目,2020年度按会计规定确认的摊销支出为20万元;但是按税收规定,非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按10年进行摊销,2020年度税收确认的摊销支出为30万元。
二、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第七条(四)项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 2020年度非专利技术专用于自主研发项目,虽然该项目失败了,发生的研发费用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非专利技术摊销支出也可加计扣除。
该非专利技术支出的加计扣除的金额为22.5万元(30×75%)。
优税智云税务咨询邱晓玲分析:
有的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度企业会计上确认的非专利技术摊销支出为20万元,没有超过税收规定的摊销支出30万元。因此,企业可税前扣除的摊销支出应为20万元,而不是30万元。
笔者认为该说法不正确:
一是企业2019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80万元已做纳税调增;如果税前扣除的摊销支出为20万元,则企业将有80万元的非专利技术余值得不到税前扣除。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八条中明确,不进行调整的前提是“会计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而无形资产计提减值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
三是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说明,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也即计提减值的无形资产,税前扣除仍是以其计税基础为依据确认,而不是以会计账面价值确认。
综上所述,该非专利技术用于自主研发项目,在税务处理上,应按30万元的无形资产摊销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并准予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后,会计上计提折旧或摊销时要扣除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再确定折旧额或摊销额。
税务处理上,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仍是按照计税基础来确认,计提减值准备不影响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如果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专用于研发活动,也应按其计税基础确认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并以此作为加计扣除的依据。
计提减值后,不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折旧或摊销额作为计入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的依据。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