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明确地强调了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不但是股东合意达成的协议,更是公司的“内部法律”。
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除了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章程共同的必要事项外,有限公司的章程还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
股份公司的章程还应当载明: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有限公司的章程一般由全体股东签字订立,同时在公司章程上签章也是当事人具有股东资格的一个证明;而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就要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规定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不能修改公司章程,但是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章程。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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