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开办的希尔顿西餐厅的招牌、高速公路广告牌等商业推广中使用涉案“澳门豆捞”商标构成侵权。
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在先的生效判决作出第884号及第885号裁定,分别裁定第8956088号注册商标、第7807426号注册商标在餐厅、餐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且相关当事人不服前述裁定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公司在餐厅服务上使用“澳门豆捞”商标的行为侵犯A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B公司在企业字号、门店招牌上和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澳门豆捞”四字,与A公司的二项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及A公司各地加盟店招牌使用的“澳门豆捞”四字的表现方式极为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B公司对“澳门豆捞”这一地名商标的使用并非善意,不构成正当使用。
因此,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经营和广告宣传实施了使用与A公司“澳门豆捞”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文字图形,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产生混淆,给商标权人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对A公司“澳门豆捞”注册商标的侵权。
涉案“澳门豆捞”商标主要用于餐饮服务行业,属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有关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