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客体审查标准是怎么样的?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具有特殊性,除了申请专利及其审查授予的整体程序步骤须符合普通发明专利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的专门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其中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概括说明了我国专利客体的类型。
其中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基于这一基本要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发明若想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构成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又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其中,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活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科学发现”的范畴,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的要求而被拒于专利大门之外。
《专利审查指南2010》又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做了具体解释: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另外,除了上述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可见,只有那些纯粹的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才不授予专利。
例如,利用计算机求圆周率的方法,虽然涉及了新的计算机程序,但是该方法仅仅是由计算机执行的纯数学运算方法或者规则,本质属于人的抽象思维方式,因此,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是数学计算规则,或者本身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
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怎样才能构成一种技术方案是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可专利标准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九章给出了如下解释说明:“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技术性”标准,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能否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上述技术性标准可以简单概括为“技术三要素”(“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和“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2010》明确指出了以下三种情况属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方案:
①用于工业、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②用于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③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应该说,该指南给出了比较详细的关于技术方案的解释,但是,在软件专利的审查实践中,“是否构成技术方案”仍然是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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