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和清算,应该是密不可分的关系了,通常来说,注销前的企业都需要先进行清算。这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只要注销就需要清算,只要清算了就肯定会注销呢?大部分情况是这样的。但话不能说满了,因为有的时候会出现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注销但不清算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大家知道针对重组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方法。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只要重组中有企业注销了是一定要清算的。
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则并非如此,即使被合并公司,或者原公司注销了,也不需要进行清算,因为,注销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转移到了存续企业中,不需要马上计算企业所得税,而是留待以后再缴纳。这也是它为什么称之为特殊性的税务处理。
另外一种注销不清算的情形是,如果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区迁移,在原注册地注销了,在新地点重新登记。这种情况也不需要清算,因为这个纳税主体并没有灭失,依然是存在的,所以这个时候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程序。
但要注意,注销前一定要清税,也就是截止注销前该缴纳的税款都必须足额缴纳。清算和清税并不是一个概念,这里需要区分。另外还需要注意是必须是境内迁移,如果企业是迁移到境外了,比如香港,那就需要按照程序要进行清算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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