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大家在做好新一年计划的同时,都在盼着年终奖吧?相信不少企业已经发了,或正合规发放年终奖励。那么,问题来了:
发放年终奖福利,企业该如何纳税?年终奖金能计入企业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说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合规款为目的。
所以,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金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计入当年企业费用全额扣除哒~~
如果企业打算给员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这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又该如何处理?
《通知》明确,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均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且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滴。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有的企业在年终为职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这笔钱可否税前扣除?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需符合《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企业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才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在2017年12月计提了第13个月工资,2018年1月才真正发放给员工,那企业该在2017年度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在2018年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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