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需要对外付汇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已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算?境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代扣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时,应当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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