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发生了离职员工起诉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官司,我公司败诉,法院的判决书上要求我方向该员工支付: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5万元;
2.补发离职前三个月的部分工资2万元;
3.餐费补助1,000元;
4.差旅费(公司有报销标准,但当事人已没有发票)1,000元;
5.燃油补助(公司有私车公用报销燃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500元。
我们在向他支付时,是否要就这几项全部扣缴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及补偿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工资及其它各种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的离职补偿金50,000元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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