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新政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有“另有规定”的前瞻性安排。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退出试点的纳税人,之前已经有先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二条,“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启动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这一政策中,笔者个人看出四个要点:
1.一般纳税人满36个月后才能退出;
2.退出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3.退出前结清税款;
4.退出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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