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是由财政部会计司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共同制定,在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深入分析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最新研究成果和对国内保险公司大量实地调研与模拟测试的基础上,与保险行业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并达成一致,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在现行实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不论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均未进行分拆而统一认定为保险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二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保险会计水平的规范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此外,规定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状况总体业绩影响不大,根据模拟测试结果,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规定后,净资产和净利润会有所增加。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