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一份良好的税务信用评级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保障企业安全前行的重要资产。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对外公示A级企业。纳税人如需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评价,可在电子税务局中信用评价里查询。
下面就看看信用评价得分由来,并告知您如何查询。
纳税信用级别
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M级纳税人(新增)
评价标准: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注意勾选认证现在已经扩展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均适用
A级纳税人
评价标准: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B级纳税人
评价标准: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激励措施:
(一)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二)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C级纳税人
评价标准: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D级纳税人
评价标准: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惩戒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关键指标
影响信用评定结果最关键的指标: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
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和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 ;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查询方法
用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
进入纳税信用后,可以选择评价年度,查看到信用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
您还可以点击开具后,可以下载打印【纳税信用级别证明】。
点击评价结果一行的明细,可以查看到详细扣分指标
如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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