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
3、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
4、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5、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
6、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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