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补助准则的修订后新增了“其他收益”科目,总有人问“不征税收入” 可以计入“其他收益”吗?分析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法上的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费还有政府性基金,,税法上不征税收入的内涵远远大于会计上的政府补助,而财政拨款是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二、会计规定,新《政府补助准则》增加了对于“日常活动”的要求,简单地理解,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另外,如果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该政府补助是商品对价组成部分,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即无论该政府补助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是按照“日常活动”来判定其科目归属的。
下面举三个例子,假如都符合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例
1、甲公司2018年3月收到2017年度出疆棉花补贴资金10万元,该补贴是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皮棉销售运费。该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收益 10
例
2、乙企业2017年11月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12月收到了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该补助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
借:银行存款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例3、2017年底,丙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是对政策价差的补偿。即丙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17年丙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该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活动密切相关,并组成商品的价格。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总结一下: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是按照“日常活动”的标准分别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由此产生的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要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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