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产生应税行为价格偏低,或较高且没有商业服务目地,或是产生应税个人行为而无销售总额,税务局有权利依照下列顺序明确销售总额:
(一)依照经营者近期市场销售类似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或是房产的均值明确价格。
(二)依照别的经营者近期市场销售类似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或是房产的均值明确价格。
(三)依照组成记税明确价格。组成记税价格的公式计算为:组成记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税总局明确。
不具备有效商业服务目的,就是指以牟取税款为目的,通过人为因素分配,降低、免去、延迟交纳所得税税金,或是提升退回所得税税款。
那么税局会以如何的规范来考量、评定经营者“应税行为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呢?根据实际操作中,不会太难发现下列规范是税局关心的问题:
存在特殊销售目的
企业低价销售商品给内部员工、给关系企业、并以非贷币方式获得别的企业和自己的经济发展权益、以商品做为项目投资、分派公司股东、以商品或产品作员工福利等等,都存在 “价格偏低”的风险性,企业需慎重看待。
与市场价值区别大
自产自销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销售价格或当期、类似或相近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购入商品,销售价格小于其购入生产成本都归属于“价格偏低”的行为。
产品品质区别大
但凡合乎产品品质规定,其销售价格低于商品的一切正常销售价格或当期、类似或相近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的,就归属于“价格偏低”的行为。针对不符产品品质规定的易用性残、残次品,只需有产品质量部门检验证明的,其销售价格可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可视作“正当理由”。
虽然各项规定和政策法规未完全明确税企彼此广泛关心的“价格偏低”行为中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是“不正当理由”,没有一个明确、实际、统一的评定标准和操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对现行政策不了解而处理错误的税务风险。企业应注意税局与企业对“价格偏低”行为存有的矛盾,获得税企彼此的的共识,避免销售总额再次被明确调整申请税金的状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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