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出具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票、中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通知书、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验证确认、核查核对、申请抵扣的限期。经营者在开展增值税税务申报时,应根据省内(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增值税税票综合性综合服务平台对所述扣税凭据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出具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票、中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通知书、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核查核对、申请抵扣限期,但符合要求标准的,仍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贷款逾期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改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未按时申请抵扣增值税扣税凭据相关难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改动)要求,再次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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