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黄金交易所会员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买卖但未发生实物交割,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431 贵金属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
企业(金融)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贵金属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贵金属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买的贵金属,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出售的贵金属,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银行)通过黄金交易所交易黄金,应通过贵金属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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