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受让原价是指什么?我单位因企业改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作土地处置,计税价采用土地评估价还是缴纳的出让金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企业如何确定处置受让土地的营业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评估价不是土地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土地出让金能否作为购置或受让原价差额纳税,各地掌握的口径不尽一致,建议取得所属地区口径再行处理。
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2009〕185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属于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继续执行。
土地出让金不属于上述购置或受让原价,不能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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