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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异同
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具有民法通则性质的法律中,并未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
但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和成熟之后才开始出现的,然后才被人们研究。
在侵权责任体系中,专利侵权无论是侵权客体还是侵权人的主观状态都不同于传统侵权。
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具有民法通则性质的法律中,并未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
但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和成熟之后才开始出现的,然后才被人们研究。
在侵权责任体系中,无论是从侵权客体还是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来看,专利侵权都不同于传统侵权责任中的条件。
本文试图以专利侵权责任的形式为线索,从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探讨专利侵权责任,并初步分析专利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
(1)停止侵权作为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其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侵犯了专利权,且该行为仍在继续。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谓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可见,侵犯专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侵权的客体是有效的专利权,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排他性实施权,只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内受法律保护。
专利期限已过的技术,或者专利权人拒绝缴纳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不受法律保护。
在国内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如果被他人带到国外实施,不构成侵权。
2.侵权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者研究需要而使用相关专利,而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专利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可能在市场上与专利权人竞争,也不会影响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
发明人申请专利的重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
个人使用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没有损害专利权人的经济收入,自然不必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违反法律的侵权行为。
企服快车面,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权利人权利的内容和范围;
另企服快车面,通过列举明确了专利侵权的种类和类型。
实践中既有直接侵权也有间接侵权。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实施该专利。
但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况。
任何人实施不属于侵权例外的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与赔偿损失相比,这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绝不可同日而语。
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侵权责任是损害赔偿,但在权利客体为无形的知识产权领域,这一观念必须改变。
侵权人在司法机关起诉侵权人,绝不会只要求损害赔偿。
他们会先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权利人,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活动。
在WTOTRIPS协议的执行部分,对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定并不多,但用了大量条款对停止侵权生产和侵权销售作出具体规定。
不言而喻,它要求所有成员关注侵权责任。
(2)赔偿损失它是传统侵权责任体系中最重要的责任形式。
在专利侵权责任体系中,其构成要素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2.专利权人具有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形式,其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被侵害的专利权人提供救济。
有损失才有补偿,损失能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
可见达马格的存在
损失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本身不能具有惩罚功能。
只能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利息损失。
所以,当侵权行为还在酝酿之中,也就是没有给权利人带来损失的时候,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就足够了。
3.行为人存在“客观”过错。
过错是侵权人在行为发生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一要件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什么样的损害应当由行为人赔偿,什么样的情形虽然有损害,但仍然由受害人承担。
关于过错构成要件,我国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也有学者持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应按照一般侵权理论处理,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推定为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
笔者认为,学者们对归责原则的争论是由于“过错”标准的不同。
判断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应当受到批评的是行为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过错。
只要他的行为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就达到了主观过错的标准。
因此,在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当事人主观上是有故意还是有过失,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是规定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由于我国采用了客观过错标准理论。
但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确认了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仍属于侵权行为,但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在判断过错时,将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结合起来。
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单纯地探究主观意志或仅凭客观行为去判断过错都过于武断。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权利人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必然结果。
因果关系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起着纽带的作用,它的存在使过错、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三者之间产生了必然的逻辑联系。
行为人由于主观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正是这一行为,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现代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责任自负原则,要求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的对他人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凡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就应当对专利权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中,尤其重要的就是过错要件。
专利侵权由于客体特殊,不能简单适用一般侵权理论,但它并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不能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在专利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形式中,无需以过错为前提,但在赔偿责任时,以过错为前提,是多数国家的通例。
新加坡专利法规定,如果被告在侵权之时无正常理由应知有关被侵害专利确系专利,则可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负其他侵权责任。
德国在1994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对一切专利侵权,被侵害人有权对其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对明知的或因过失产生的侵权,则被侵害人有权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
英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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