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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工作室拍摄的照片是否具有著作权的批复
【法规名称】国家版权局关于影楼拍摄的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批复【颁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发[1997]12号【颁布日期】1997年2月13日【实施日期】1997年2月13日【有效属性】有效【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影楼拍摄的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后产生。
法律不要求非营利作为产生版权的条件。
所有作品,包括工作室拍摄的摄影作品,均受法律保护。
第二,顾客与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关系。
因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
该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显然,影楼拍摄照片的著作权有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推定著作权属于工作室。
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影楼的,他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使用照片,应当事先取得影楼的许可。
3.由于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照片,必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四。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除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明确表示被告将通过复制、散发广告等方式使用照片进行营利,或者没有约定,有理由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将使用照片进行营利而未提出异议,则应认为即使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也应有权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使用照片进行营利。
但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报酬应当相当于原告应得的报酬。
可以参考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影楼拍摄类似照片的报酬。
如果双方都没有明确说明被告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照片,或者没有理由认为原告知道被告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照片,如果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应当事先取得原告的许可。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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