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军需工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习增值税应税项员目、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规定,牟巨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吒一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生产、销售、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骑弹药、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军需一、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增值税。
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若用该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顷税额不允许抵扣。
若产品中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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