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效期满后,可以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续展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对注册商标的期限及期满续展规定如下: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延长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最后一期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对续展的注册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续展一般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如果是委托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接待大厅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证书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
特别要注意:《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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