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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无效,网络著作权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是什么?
网络作品自发表之日起,保护期届满后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著作权无效。
类似于无效宣告,网络版权诉讼时效届满,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什么是网络版权无效?著作权的无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失去效力。
这主要是指版权中的财产权。
公民、法人创作的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因为网络快捷、开放,作品一旦进入网络,就会为大众所知。
所以网络作品不会不发表。
也就是说,网络作品的保护期从其发表之日起计算。
如果超过了保护期,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著作权无效。
在网络著作权无效的情况下,公众对该网络作品的使用将不再受到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不存在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
二。
网络著作权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最长为二十年,特殊情况除外;起算时间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
当网络著作权受到侵害时,网络著作权人在知道侵权行为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网络著作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自其网络著作权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未主张权利的,网络著作权人将丧失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资格。
以上是对网络著作权无效和网络著作权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的介绍。
希望对你有帮助。
现实中网络著作权无效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人因为网络著作权诉讼时效到期而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
这是因为网络著作权人找不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主张过权利,所以应该使用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对方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当事人应尽快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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