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网络知识产权是一个整体性的多项内容的产权权利,而传统知识产权是单个知识产权权利问题。传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但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地点和受害地点。接下来企服快车小编主要来介绍电子商务对于知识产权挑战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的挑战
网络知识产权是一个整体性的多项内容的产权权利,而传统知识产权是单个知识产权权利问题。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概念提出了挑战。例如,专利的“即发侵权”的制止问题、域名问题迫使人们将商标、厂商名称、商誉、不正当竞争结合起来考虑,甚至提出了“一体保护”的方法:
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认为,权利尚未形成,则无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界限并遵循单个法律判断。2.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特点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知识产权应当保证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可能成为“公知""公用”“无国界”又使得地城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3.电子商务对知识权法院辖的挑战
传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但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具体的行为地点和受害地点。行为主体难以确定、行为地点难以界定、行为的跨时空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对传统的诉讼程序也形成了挑战。
4.电子商务对证据及保留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证据材料的“原件”是基本要求。在认定事实的根据时,非原件的复制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形下,不被认可。而数据电文存储在计算机内,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是一种复制件,原件的要求是困难的。
5.电子商务对具体知识产权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商标权和域名的挑战
在传统商务中,商标起着识别商品的来源、品质、社会声誉等功能。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的使用除了传统商标的功能外,还起着域名、网络声誉等功能。传统的商标是以平面的形式存在的相对固定不变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元素的组合,而在电子商务中商标可能是动态化的视频声音等,使网络上商标和域名的侵权行为更难以确定。
(2)电子商务对著作者权的挑战
传统的著作权客体包括认可的发明、设计、文学、艺术等作品,但是,在电子商务中,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在涉及电子商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时。法律界线不清楚,判断难度大。
(3)电子商务对专利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专利权也提出了大量新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互联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都需要在网络环境找到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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