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因为某种原因不愿继续参加合伙,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可以退伙。根据一般规定,合伙人退伙,发生如下的效力:
(一) 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间结算,应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状况为准,合伙事务于退伙时尚未了结者,于了结后计算并分配其损益;
(二)退伙人的伙权,不问其出资的种类,一般以现金抵还:退伙人对于其退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负相同的责任。
根据退伙金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的关系,退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退伙金等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
2、 退伙金大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退伙金大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表示合伙企业有商誉存在。其会计处理方法分为:商誉入帐法和商誉不入帐法两种。
3、 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表示退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红利。会计处理时,直接把退伙人资本帐的余额冲销,并把它与退伙金的差额,摊入其他合伙人的资本帐。
合伙人退伙公司债务怎样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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