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薛学芳、吴德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投资失利、负债累累,不具备实际偿还能力等事实,以企业周转急需资金为由,采取虚假宣传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永昌公司、永达公司或个人名义,向泗县虹发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邱芳、洪文华等187个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2889.64万元,至案发前扣除已归还本金2407.2万元和未归还本金部分所支付的利息2828.9577万元,实际诈骗7653.4823万元。
此外,被告人薛学芳、吴德昌伙同永昌公司总经理陈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永昌公司名义,于2012年3月分别与宿迁某电子电源有限公司、泗县某纸箱厂签订购买极板和纸箱的虚假购销合同,以此骗取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300万元。
贷款到账后即被薛学芳、吴德昌用于偿还公司所欠债务,至案发前该笔贷款未归还,涉嫌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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