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等公安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出具《受理申请表》或《申请材料回执》;不符合受理前提的,在事件发生后或5个工作日内,重新使用全部材料,告知申请人补正(出具通知书)。
第二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申请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中小企业登记材料核实事项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步:5天假期后(除上海注册外贸公司申请材料的实质性细节需要核对外),申请人可持《登记决定申请表》到发证窗口领取《许可证》。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
1.公司法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选举或共同交付中介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和《指定选举或共同交付中介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署)应注明委托事项、当事人权限和交付期限;
3.章程(法人签字);
4.公司许可证档案复印件;
5.分行开业娱乐活动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承租人向上海注册外贸公司提交租赁协议副本或复印件、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许可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证明或者私有房屋的购房合同、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如果出租人是酒店或酒店,提交酒店或酒店的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办公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注册
经营范围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登记前需要报批的,有关机构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可以证明;分行的
经营范围
不得超出公司业务范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声明与复印件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