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1.科目设置 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2.有关的账务处理 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工业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企业在项目交付使用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
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营业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后进行清算,收到退还多交的土地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补交土地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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