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在想公司注册时候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注册资本该如何填写,是不是越多越好,或者注册资本那里能不能随便填一个数?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的专业知识和经营来看这个数真的不能随便填。
因此这里有关东莞公司注册流程和费用问题就非常有参考价值了,小编以为靠谱的代办公司更能给出更合适的建议。
在回答为什么不能随便填之前,先说说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吧。
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性质上是法定资本制,而且是股东全额认缴的完全认缴制。
认缴,就是股东对公司承诺出资多少,以何种方式出资。
当股东在公司章程出资额那栏写上出资金额时,实际就是为自己设定了一个义务,当公司章程成立时,股东就负有了向公司出资的义务;从另一个角度讲,公司也就享有了对股东的债权,股东和公司之间就建立了债权债务的关系。
全额认缴的意思是,比如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那么公司全部股东要将这500万认足,不能只认缴一部分。
法定资本制还是确定资本制,就是说注册资本一旦在工商局登记之后,除非经过法定的增资或减资,是不发生改变的,也就是说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不能随意被免除的。
当然公司可以自行为股东出资设定一个履行期限,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自治空间,是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
那么,有的股东可能会认为,反正出资期限写10年20年的,现在也不用出资,不妨把注册资本做大一点。
但是,这里会有一个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
出资加速到期时,即使出资期限未届,股东也要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务类型包括很多种,有的容易预见,有的债务不好预见,或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根本就不知道,比如因为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比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而承担的债务。
举个例子,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因为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公司因此承担保证责任,需要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这种债务跟公司经营可能并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股东仍然要向公司缴付出资,或者在未缴出资范围内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关于出资加速到期,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是司法出于对公司资金需求和出资到期时间错位的矫正。
法律明确规定出资加速到期的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22条。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两条规定的法理在于,公司终止后将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则造成股东逃避出资;
另企服快车面,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不能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限,所以一旦公司终止,则视为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
对于公司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予以明确: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股东出资期限原则上要依据公司章程确定,但是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股东出资期限是可能被提前的。
上述会议纪要**种情况,针对的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破产的状况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因此比照破产法第35条,对于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第二种情况下,实质是公司放弃了对股东的到期债权,公司债权人因此有权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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