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下面企服快车的小编就与您一起来了解一下药品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开办条件与办理流程。
开办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
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
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并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以上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验收员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中文化程度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以上岗位人员应经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营业场所(同一平面连续面积)要求:
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其经营场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营业场所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在超市等其他经营场所设置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门店的,应具有独立的区域。
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的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可不设仓库,但药品应全部上架陈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要设置仓库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除中央空调、重型货架、全自动叉车、冷库面积、托盘数量不做硬性要求外,其他条件应参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购、销、存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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