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系指由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办理条件
符合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需至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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