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商标注册制度管理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名称比较制度,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的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使用信息检索技术的企业名称审批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根据本细则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申请服务,并比较申请人提供参考和选择的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较制度提示为企业名称:同同一名称的授权机关有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范围符合公开图书馆要求企业名称,下同)完全相同。企业名称、名称、行业、组织名称同一名称的登记和申请,应当按同一顺序顺序排列。经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和行业文本相同。
在下列情况下,比较制度提示企业名称:同一名称授权机关具有相同的企业名称注册,申请相同字号,行业表示不同但相同的含义(除投资、授权、关系外)。
同一名称和审批权限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行业表示相同或者行业表示不同,内容相同。字号包含同一名称和审批权限已注册,申请同行业企业名称或包含在内,行业表示相同或行业声明不同,但内容相同。
同一工业公司的名称、名称、审批机关已登记备案。相同或不同的行业声明是相同的。不含行业制定或不使用的行业,如国民经济发展行业分类语言快递行业,包含或包含审批权限的企业名称注册类别相同,申请字号或字号相同,声音一致,声音相同。
申请人通过比较系统的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拟申请与他人或为同一注册企业名称相同的企业名单,提示应用程序无法通过;拟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与他人,使类似的企业名单,建议的可能性一个审查不批准申请人的是,虽然被批准,但在面对可能的侵权使用,甚至以不适当的企业名称风险被迫更名。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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