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涂改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等方式虚报出口。并骗取出口退税280余万元。退税暂停后,他威胁要向税务机关投诉。嫌疑人最近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郭某山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郭某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近日,审判长在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郑重宣判。此时,站在法官面前的郭某山沉重地低下了头。至此,历时五年、多部门多方努力的一起重大骗税案侦查工作圆满落幕。
税务人员对涉案公司的申报、往来函件、备案文件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分析,发现了许多新线索。
事发:一份“完美”退税申报露破绽
时光倒流到几年前。
2013年5月,原湖北省孝感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湖北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提交的出口退税申请。受理人员翻看申请材料发现,该公司准备的材料非常齐全,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货专用发票排列整齐,退税手续齐全,看起来几乎天衣无缝,操作比很多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更规范。
但当天受理申请的税务人员并没有因为申请资料齐全而放松审查。在案头审查过程中,税务人员认真对比分析相关资料,发现华公司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当年10月,经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出口退(免)税企业,随后迅速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接下来,公司的出口业务并不是像同类出口企业那样逐渐壮大,而是发展迅速,国外客户遍布全球。此外,公司申请退税的出口货物和出口口岸均为敏感货物和出口骗税频繁的敏感口岸。
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警惕。通过实地检查,税务人员发现了更多的异常:
国内某公司的业务人员和会计对该公司的出口业务流程含糊其辞,说不出个所以然;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表数字不符;货物出口日期早于供应商交货日期,国内采购合同早于出口合同;出口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与企业备案的提单号不符,海运提单涉嫌欺诈。"该公司有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作出判决后,孝感市国税局原退税科暂停为该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并将线索移交稽查部门。
转折:嫌疑人扬言投诉却又放弃退税
接到线索后,稽查部门立即立案稽查。
在整理涉案公司信息的同时,稽查人员向该公司货物进货地税务机关发出了协查函。但回复显示,涉事公司业务正常。
此时,国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山对孝感退税部门表示不满:“我们公司的出口业务合法规范,退税申请资料齐全。为什么暂停给我们退税?”他声称税务机关故意刁难他的公司,却不作为,扬言要投诉、指责这种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加紧调查,通过深入研究调整调查方向,试图从国内某公司的文件和备案材料中寻找突破口。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提交的大量报关单、函电、文件逐一进行核查分析,逐渐发现新线索:
很多海运提单没有收货人信息;海运提单复印件签名部分与公司LOGO相同,部分签名背景和字体明显此时,国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山意识到危险,主动放弃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之后,他冻结了一家公司在中国的所有业务。
突破:到出口口岸查明企业申报出口虚假
孝感税务部门组成检查组,加紧深入调查取证。
税务人员到中国公司申报的出口口岸所在地进行调查,检查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在深圳税务部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从国内某公司备案的海运提单和海运提单上的集装箱号中找出对应的货代船公司,再到广东相关船务代理公司和船公司,根据相关货物的出口日期和集装箱编码,获取提单和集装箱对应的真实货物信息。
经比对,真实出口货物与我国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在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等方面均不相符,证明我国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虚假的。
根据调查取证资料,检查组初步认定我国某公司存在出口骗税行为,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联查:确定郭某善骗取退税事实
接到线索后,警方迅速与税务部门成立了联合专案组。
专案组从国内某公司采购货物的资金流、货流入手,先后到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红安市某木材公司等为该公司供货的企业,经查明,前两家供应商实际上是郭某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虚假《房屋租赁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注册的,郭某山为实际控制人。
最后,专案组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郭某山以境内某公司名义,与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鸿安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虚假货物交易,通过相互转账、对公支付等方式进行虚假资金流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涉及退税金额280余万元。
终局: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与罚
由于调查确认国内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侦查员于2017年10月16日将郭某山抓获,并于两日后移交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
2018年8月3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境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山提起公诉。
近日,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山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操纵公司从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购买服装等纺织品,从鸿安木业有限公司购买木制柜、板出口,伪造深圳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等多家船务代理公司的提单,此外, 通过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出口提单,分6批向原孝感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退税280.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山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涂改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等方式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山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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