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纳税申报:
……
(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纳税人,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所以,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偶然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