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纳税申报:

……

(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纳税人,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所以,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偶然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