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生产销售食品,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原材料”约60万元。其实都是过期很久的原料,根本不能用于生产。

领导要求报废,财务人员不知道怎么处理。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吗?这些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特别声明吗?

先看看会计上账务处理

1.当时原材料采购的处理:

借:原材料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6万元

贷:应付账款69.6万元。

2.过期和报废材料的处理(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60万。

贷款:原材料60万元

3.过期和报废材料的处理(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损失60万元。

借款:待处理财产损失60万。

再回复存货过期报废的问题

1.因为你公司的存货属于正常损耗,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2.上述财产损失可在税前扣除,无需中介机构出具专项申报。企业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相关资料可由企业留存备查。

提 醒

1.对非正常损耗购入的存货,不得抵扣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发霉变质,因违法违规导致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或者拆除的情形。

2.对于正常损耗购入的存货,可以抵扣增值税;

3.对于存货报废损失,应保留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财产损失清单、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损失的自行出具的书面声明等。

政策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二)外购商品的非正常损耗,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外购商品(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劳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消耗的采购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耗用的外购商品、设计劳务和施工劳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房地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和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变、变质,因违法违规导致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毁损、拆除的情形。

政策参考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存货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和对责任人的赔偿后的金额,应根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

(一)确定存货应税成本的依据;

(二)企业内部存货报废、毁损、变质和残值的说明和核销情况;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亏损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资产应纳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