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已覆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三大行业。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票的问题,存在很多误区:自行开具专用票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可以自行开具,也可以申请开具;住宿纳税人只能自行开立住宿服务专用票,其他业务应代为申请开立;只要是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可以自行开放;还有人认为房产转让也可以开特价票。

不仅在纳税人中存在误解,在一些税务官员中也存在误解。

误区一 可以自开,也可以申请代开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根据上述文件,纳入自开专用票试点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专用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对于这一点,一些税务机关也存在误区,以为纳税人可以自己开,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上级检查时,发现存在违规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票的问题。

上级税务机关要求严格规范按文件开具专用票的行为,杜绝违规开具专用票的现象。

误区二 所有业务都要自开,不能代开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所有业务都要自己开专用票吗?他们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业吗?答案是否定的,69号文件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4号文件和11号文件对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的规定是一样的,即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票的,仍需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不得自行开具。

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出租不动产专用发票的,自行开具,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比如A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

2017年8月,提供住宿服务,收入20万。

此外还卖了个门面房赚了100万,租了个物业赚了10万。

住宿服务、房产出租,需要酒店自行开具特价票;如需开具不动产转让专用票,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误区三 只有特定服务可自开,其他业务申请代开

有财务人员认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只有提供住宿、鉴证咨询、建筑服务,才能自行开具专用票,其他应税行为只能代为申请,不能自行办理。

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69号文件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从事其他应税活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代开。

4号文件规定,提供鉴定服务、认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其他增值税应税活动需要开具专用票的,可以自行开具。

11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劳务、销售货物或者其他增值税应税活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也就是说,小规模税收

例如,B建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2017年7月,提供施工服务,收入15万元。

此外,其还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并从材料销售中获得5万元。

对于这家建筑公司来说,不仅15万元的建筑工程款可以自行开具专用票,而且需要B公司自行开具专用票的5万元销售材料收入,也不需要税务机关申请。

误区四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开专票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都要自行开具专用票。

这里讨论的是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

69号、4号、11号文件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三个行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代开。

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专用票,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自行开具。

比如C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4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2017年第二季度提供咨询等服务,营业总收入8万元。

根据4号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季度销售金额不超过9万元。

税务师丙需要开具专用票的,只能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不能自行开具。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