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明确,重新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日当期期末留存的税额,纳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在税务总局没有发布18号公告的时候,主流的观点是,登记时未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入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
在税务总局政策咨询会上,总局相关司局领导专门回答了这个问题:
一般你可能会认为,没有抵扣的进项税要转出,直接增加企业成本。这个简单,但是问题很多。
第一,未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到成本就意味着不能再抵扣,对企业不利。
第二,今后重新登记的纳税人还可能在重新登记前进行业务调整,包括退货和折扣,以及通过检查和自查纳税,都需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入计算,更大程度地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三是部分出口企业还需要申请退还未抵扣的进项税。
所以需要继续计算未抵扣的进项税。
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以及登记日当期的期末免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这样做既能满足需要,又简单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转移登记的纳税人在转移登记前进行业务调整,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是一个动态数据,因此纳税人要进行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要做好辅导工作,予以重视,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那么,转让纳税人时,如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应抵扣进项税额”?
1.完成并准确确定登记日的“待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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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转移登记后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对已经发生的进项税额进行核查、确认或认证。
因此,在重新登记前,请纳税人索要已经发生的全部进项税,并按规定核对证明。
因为“待抵扣进项税”的金额只能在登记前确认。
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
2.及时、合规地调整“待抵扣进项税”数据。
根据18号公告要求,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重新登记日的下一期起折价、暂缓或者退回的,应当调整重新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重新登记之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将在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发生时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如果冲抵不足,则结转下期继续冲抵。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重新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从“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少缴税款;扣除后仍有余额的,应计入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发生的当期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检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调整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纳税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准确核算“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变化
虽然税务总局18号公告并未对进项税抵扣的未来走向做出明确表述,但从税务总局相关司局领导的解读中已经明确得到了答案。
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的,一旦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仍需按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旦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个“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4.如果我还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这个“待抵扣进项税”有什么用?
过了一段时间,小规模纳税人等待抵扣的进项税就没机会抵扣了。
阿连认为,税务总局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如果你还没有机会扣除,你当然可以转到成本里,税前支付。
至于哪期可以转入税前费用,可以等税务总局的政策文件。
总之,注册纳税人暂缓缴纳的“待抵扣进项税”是一笔财富,一定要算好、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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