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账是虚假的财务会计记录。假,即不真实,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从会计原理的角度看,“账”是指符合特定会计技术要求的经济实体真实经济活动的书面记录。假账是不真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不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会计准则办理业务的账户。从特征上看,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很有可能是法人或者财务人员。

偷税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03010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刑法》规定的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税务人员是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确定做假账的责任人。

lt会计法 gt第二十六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t会计法 gt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t会计法 gt第二十八条单位领导人收到会计人员依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对违法的收支决定进行处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t会计法 gt第二十九条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假账是一种违法犯罪的搜查活动。不构成犯罪的,只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违法行为的使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第二种人是直接责任人,即违法行为的管理者,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定代表人,刑法只要求法人在三种情况下承担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漏税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都不知道。那你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定代表人指使企业财务负责人、会计操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税务机关

假账犯罪的量刑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采取两罚制,什么叫两罚制,就是说对于偷税漏税的单位,采取的是罚款的方式,也就是依法缴纳一定的财产。处分形式为毁损资产,处分执行完毕的财产全部上缴国库。

lt会计法 gt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和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会计账簿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向不同会计数据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不一致;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

(十)委派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者的区别。

第一级是“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偷税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给予第二次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级是: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税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自然人处以罚款。另企服快车面,对单位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进行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进行处罚。单位被罚款后,单位负责人只判自由刑,不再执行罚款。

更要注意的是,多次违法行为的累计数额合并处罚。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犯罪未被发现,或者被发现但未受到处罚的。应当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一罪并罚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多次或在一定时间内受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处罚,这一数额不应累计计算和合并。

主观决定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

“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的,是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