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担粮酒业有限公司因认为其依法享有的“一担粮”商标被滥用,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老汉一担粮酒业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一担粮酒庄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海淀法院日前审结了此案
原告一担粮酒庄诉称依法享有第4236698号、第12749991号“一粒”商标注册专用权,核准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酒精使用”等商品上。
某粮食酒厂发现被告老汉一粮食酒业生产的白酒在酒盒侧面竖有“老汉一粮食”字样,在酒盒上方横有“老汉一粮食酿造”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老韩一丹粮酒业(成立于2016年)将一丹粮酒厂(成立于2013年)企业名称中的“一丹粮”名称作为企业名称,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老汉一担粮酒业辩称享有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网络广告”注册的第20220879号商标和第33类“酒类”注册的第19821793号商标。伊丹良酒厂构成商标侵权的文字和企业名称均为上述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其酒盒侧面的“老汉一担粮”标签和其酒盒正面的“老汉一担粮酿造”属于商标使用。上述标签中的“伊丹粒”完全包含涉案商标,是主要识别部分。两者成分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侵犯了伊丹粮食酒厂的商标专用权;老汉一丹粮酒业虽然注册了“老汉一丹粮”,但其注册类别与其商品不同,“老汉一丹粮”注册商标不规范。
其次,老韩伊丹粮酒业的企业名称“老韩伊丹粮”完全包含伊丹粮酒屋的企业名称“伊丹粮”,容易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老汉伊丹粮酒业享有“老汉伊丹”第33类和“老汉伊丹粮”第35类的事实,不能成为其使用“老汉伊丹粮”作为企业名称的法律抗辩。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老人所在的粮酒业已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制,即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取得的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首先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其次,要看被告是否规范使用商标。《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同或者注册商标在核准使用范围之外使用的,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这种使用属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老汉伊丹粮酒业虽然注册了“老汉伊丹”和“老汉伊丹粮”两个商标,但其在酒盒上使用“老汉伊丹粮”的标识对前者而言并不规范,对后者而言并未在核准范围内使用,故老汉伊丹粮酒业未采纳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作为侵权抗辩意见。
随着大家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但是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商品及服务类别,规范使用自身商标,避免出现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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