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允许员工报销个人车辆在公司内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汽油、停车费、维修费、过路费等车辆费用,员工报销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厦门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私家车使用,如果有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

如果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和过桥年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包括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租赁,相关费用将不予税前扣除。

如果合同规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的这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应由员工先支付,而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纳税人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答: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和为他人虚开发票三种情况。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一旦出现上述行为,就必须受到惩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规避发票“虚开之险”,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一、购货前核实对方情况

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了解交易对手,通过调查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企业资质等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有异常,应提高警惕,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尽量不要购买有重大疑点的商品。

二、交易时通过银行转账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款项转到交易对手的银行账户。如果交易对手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他们应该提高警惕,暂停付款,并进一步审查购买业务。

三、收票时信息比对一致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

(1)检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与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证,检查对方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3)检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真的是对方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购买的发票;

(4)通过存货账户、生产成本账户及相关凭证,检查采购的商品是否为对方采购或生产的商品;

(5)检查发票流、资金流、物流“三流”是否一致,对出票人和收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货人和收款人做出相应判断。对取得的发票有疑问的,要暂缓支付并申报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核实。特别是对于大批量进货或者长期供货的单位,更要注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