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成立之后,企业得到好的发展除了外部环境因素以外,还有依赖于公司内部人员管理经营,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大股东或高管在公司内部提款,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通过与外部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是最常见的手段。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发生,很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进行特别约定,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章程可将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批权列为股东会的职权
设计要点
公司章程可以将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批权列为股东会的职权。
章程研究文本
《湖南中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4月版)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同类章程条款
笔者查阅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发现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扩张的条款主要集中在股东大会对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审批事宜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3月版)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3月版)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0年3月版)
第四十条(十四)审议公司除获赠现资产和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专家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也即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扩张股东会的职权,将部分经营管理的权力收归到股东会的手中,加强中央集权。
另外,由于公司对外交易大多是通过合同来最终确定归结的,股东大会有必要将重大的交易事项通过股东会一般决议的方式予以审批,以防止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通过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大交易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根据单笔交易标的的营业收入、利润等占总体交易的比例,来安排需要股东会进行决议的程序和比例。
公司章程设计建议:
一、站在直接经营公司的“企业家”的角度,笔者建议:
当直接经营公司的企业家与控股股东(大于50%)为同一控制体时,该企业家完全没有必要将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审批权交由股东会行使,但是当直接经营公司的企业家并非控股股东时,控股股东为加强对实际经营者的管理,应当将重大交易的审批权交由股东会行使。
二、站在不直接经营公司的“资本家”的角度,笔者建议:
由于资本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保证自己投资的安全性,可以将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赋予股东会,并将交易标的的数额和比例尽量拉低,增强监控的频率与密度。
对于交易标的在数额和比例上进行双重限制,例如: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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