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管理人应要求股东缴纳未实缴出资,若股东拒绝,管理人可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缴纳出资纳入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管理人有责任要求股东缴纳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这是为了充实公司财产从而更好地清偿债务,即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不会因此免除。

当股东拒绝缴纳未实缴出资时,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缴纳的这部分出资会纳入公司破产财产,按照法定的破产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具体而言,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普通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