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上述问题给予了明确。
一、不征收增值税
按《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手车经营业务涉及到三方,企服快车是委托方即销货方,另企服快车是受托方即纳税人(二手车经营者),再企服快车是购买方。
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是指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是指《二手车发票》的“买方单位/个人”填开为购买方名称;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指按照二手车交易成交价款(含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或购买方收取,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委托方支付手续费,但有时候也有购买方支付,具体谁支付手续费由委托方和购买方双方协商解决。
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主要包括入场费、车辆过户费、办证服务费、车辆检测费等。
二、征收增值税
(一)不同时具备上述不征税增值税条件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政策,否则一律征税增值税,如:
受托方向委托方预付货款等。(二)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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